1. 在立法中夹着谎言,把82年宪法抽象的“属于”篡改为带有动作的“收归”,把没有发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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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立法中夹着谎言,把82年宪法抽象的“属于”篡改为带有动作的“收归”,把没有发生的事编造了出来—“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,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,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,确认其使用权。”请问上海哪一位老宅主人见过这个公告?又有哪一位办理过“土地收归国有”的手续? ​​​​

  2. 答案 (35)
  3. “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,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,确认其使用权”。因为扭曲的社会背景,即便是“收归”,是否合法?合什么法?凭什么收归?有双方平等的谈判和交易吗?如果是以“收归”为名行“掠夺”之实,如今又该怎样拨乱反正?

  4. 劫天下。/ “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,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,确认其使用权”。因为扭曲的社会背景,即便是“收归”,是否合法?合什么法?凭什么收归?有双方平等的谈判和交易吗?如果是以“收归”为名行“掠夺”之实,如今又该怎样拨乱反正?

  5. 法理依据?普天之下,莫非皇土。你敢咋样?不卖账?看我腰间!

  6. 这是明目张胆的抢劫/ “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,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,确认其使用权”。因为扭曲的社会背景,即便是“收归”,是否合法?合什么法?凭什么收归?有双方平等的谈判和交易吗?如果是以“收归”为名行“掠夺”之实,如今又该怎样拨乱反正?

  7. 政府违法叫改革,官员非法叫实践,百姓违反叫犯罪。所以,这个法违反了法的基本常识!一切都是扭曲的。包括我们的心灵

  8. / 巧取豪夺!

  9. 国有就是官有,土地变成了各级官员的提款机,随提随用,在强大的体制面前,百姓就是任人宰割的小绵羊。/ 巧取豪夺!

  10. /不明不白、不声不响就“国有”了,房主的土地权、知情权哪去了?

  11. 宪法修改,不过是几个人嘴唇一动的事儿罢了。/ 不明不白、不声不响就“国有”了,房主的土地权、知情权哪去了?

  12. 全国人民最要要清楚的一件事。/ 不明不白、不声不响就“国有”了,房主的土地权、知情权哪去了?

  13. 无。

  14. 土地国有是革命成果,不需要公民的意思表示。这没什么可争论的。和剥夺地主土地交给农民集体所有一样。

    • 您认定的“常识”并非常识啊。哪里有什么“革命成果”!详见我网易博客内容。

      • 呵呵,当然是常识。这个问题从建国到改革开放都存在,最高法院都有判例。改革开放后,还有不少海外华侨回来要自己的土地和宅子。按照您的逻辑,海外地主后裔完全可以把土地收归自己所有,这显然是荒唐的。一个新政府的根基就是革命成果。

      • 解放前土地权利主要掌握在地主和资本家手里,平民购买了宅子和土地的为数不多,一般也是社会中产以上阶层。如果没有土地的再分配,根本不会有新政权。如果追朔既往,那土地权利根本不在农民和城市平民手中。不信你可以对地籍做个调查,现在的土地在解放前都在谁手里。

  15. 真够糊涂的。宪法和其他法律修改的条款向全社会公告,法律上认定为应知。

  16. 共匪全是谎言

  17. / "立法中夹着谎言。"

  18. /"立法中夹着谎言。"

  19. 共匪国贼

  20. 回复城市里没发生过土地改革。城市里没有你所说的地主。请在网上搜索土地改革法。另外周一后请给随便哪个房管局拨个电话,您就清楚了。

  21. 自然享有使用权,土地的国家所有应该和公民占有没有矛盾,不能随便剥夺公民的使用权。

    • 公民拥有的不是使用权,是实物土地的财产所有权。土地私有产权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82年宪法突然宣布的“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”只可能是政治意义、领土意义的,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的。

      • 这个法律概念,应当准确定义。

  22. 城市土地的使用以私人住宅为主,工商业占地的比例远远小于私人住宅。所以工商业改造之后,仍是私人土地为主。这篇文章是在胡说。

  23. 对于城市土地,在1982年,既没有发生革命,也没有进行过赎买。

  24. 国土部的那个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,表明了是需要程序的。您对82宪法的那种解释完全是错误的.您不愿意虚心听别人的意见,拒绝重新思考一些问题,所以我们不必在讨论下去了。

  25. 您不必总是去引用一些御用学者的谎言,我只相信事实真相。

  26. / 《村委会组织法》第19条规定,涉及村民利益的乡统筹、村提留、宅基地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,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。征地补偿分配方案,是涉及全村村民重大经济利益的事项,属于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因此,经村民会议讨论的决定才是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有

  27. 纯粹是明火执仗的抢劫

  28. / 《村委会组织法》第19条规定,涉及村民利益的乡统筹、村提留、宅基地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,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。征

  29. 能怎么样?百姓有发言权吗?

  30. 华新民女士多年来为了保护古城、胡同不停地奔波、呼吁,对城市土地、私有产权有很深的研究,并且这个研究都是在实证的基础上,全国还没有这样的人,包括法律界的各方面的人士未必能有这样的思考。特别值得大家看看。

  31. 《村委会组织法》第19条规定,涉及村民利益的乡统筹、村提留、宅基地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,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。征地补偿分配方案,是涉及全村村民重大经济利益的事项,属于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因此,经村民会议讨论的决定才是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有效的前提条